注:基本水价中含0.04元/吨的水利工程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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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水价分类 |
| 生活类用水包括居民、机关、部队、医院、学校的生活用水,环卫绿化用水,农牧、禽养殖场用水,民政福利院用水,住宅小区热水制造业用水;生产类用水包括交通业、工商服务业用水;特种类用水包括建筑工程用水,酒类、饮料、净水制造业用水,高档洗浴(含桑拿浴)用水,经营性洗车用水。 |
三、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用户,按每吨1.60元的标准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交纳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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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民用水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政策,各梯次水量基数保持不变,梯次水价相应调整。具体为:第一级3.2元/吨, 第二级4.8元/吨,第三级6.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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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的状况,生产类用水中的六行业价格调整政策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目前先按一般行业用水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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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污水零排放,对污水零排放企业和单位,经有权部门批准,实行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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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无锡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市总工会颁发的《无锡市职工优惠证》的家庭,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按照先缴后返的方式,每月每户返回现金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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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江阴、宜兴市水价的调整由市(县)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无锡市物价局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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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执行时间:自2009年7月1日用水量起实行,7月1日后对用水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
|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