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公示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5日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的通知》(锡价工[2015]12号)及《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无锡市区自来水价格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工[2017]31号)的精神,执行如下水价:
单位:元/吨
项目 类别 | 到户价(元/吨) | 水价构成 | 用水行业分类 |
基本水价(元/吨) | 污水处理费(元/吨) | 水资源费(元/吨) |
生 活 用 水 | 第一阶梯(年用 水量≤180吨) | 3.86 | 2.36 | 1.30 | 0.20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二阶梯(180吨 <年用水量≤ 300吨) | 4.96 | 3.46 | 1.30 | 0.20 |
第三阶梯(年用 水量>300吨) | 8.46 | 6.96 | 1.30 | 0.20 |
执行生活用水价 格的非居民用户 | 4.41 | 2.91 | 1.30 | 0.20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工商服务业用水 | 5.16 | 3.36 | 1.60 | 0.20 | 交通运输业、工商服务业 |
特种行业用水 | 11.96 | 10.16 | 1.60 | 0.20 | 建筑工程用水,酒类、饮料、净水制造业用水,高档洗浴(含桑拿浴)用水,高尔夫球场用水、经营性洗车用水 |
注:1、人口为4人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45吨,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江苏省居住证》等在同一地址共同生活的居民(包括持其他我市合法长期居住证明的境外人士)数量,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2、执行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机关、部队、医院、学校、幼儿园、社区服务设施、福利院、敬老院、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平价商店、环卫消防绿化、住宅小区热水制造业用水及农牧、禽、渔养殖场用水。
3、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锡委发[2016]30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市区工商业用水价格下调1.00元/吨。执行特种用水价格且以水为生产原料的企业,继续执行用水价格由11.96元/吨下调至8.46元/吨的优惠政策。